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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理融法理,调解化纠纷——黄州城东法庭圆满化解摩托肇事赔偿案

2026-05-12 15:30

近日,一起两轮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黄州区法院城东法庭圆满化解,法院以法理为基、以调解为桥,巧用多元解纷机制,实现矛盾就地化解、群众免增诉累,生动诠释了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在基层司法治理中的实践力量。

案情回顾

甲乙二人分别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,经交警认定,乙方因无证驾驶,未遵守交通规则,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事故发生后,双方因赔偿问题争执不下,甲方遂将乙方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。承办法官立足基层治理实际,秉持调解优先理念,主动向当事人释法明理,细致解读保险理赔与代位追偿相关法律规定:保险公司虽可先行向甲方赔付损失,但后续有权向肇事全责方即乙方追偿,最终赔偿责任仍由乙方承担。

法官情理相融耐心疏导,积极促成双方沟通协商、互谅互让。在明晰法律权责、厘清利害关系后,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,一场民事纠纷得以平稳妥善化解,既省去繁琐诉讼流程,又有效减轻群众诉累,真正做到案结事了、人和事顺。

小事不出基层,矛盾就地化解。该案的妥善调处,是黄州区法院坚守司法初心、深耕枫桥式法庭建设、健全多元解纷体系的生动缩影。今后,黄州区法院将始终传承弘扬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,锚定基层治理现代化目标,坚持能动司法、柔性司法,用心化解民生琐事、用情调和邻里矛盾,把司法服务延伸到基层最前沿,以司法担当筑牢平安建设根基,用多元解纷温情绘就基层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幸福底色。

近日,一起两轮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黄州区法院城东法庭圆满化解,法院以法理为基、以调解为桥,巧用多元解纷机制,实现矛盾就地化解、群众免增诉累,生动诠释了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在基层司法治理中的实践力量。

案情回顾

甲乙二人分别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,经交警认定,乙方因无证驾驶,未遵守交通规则,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事故发生后,双方因赔偿问题争执不下,甲方遂将乙方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。承办法官立足基层治理实际,秉持调解优先理念,主动向当事人释法明理,细致解读保险理赔与代位追偿相关法律规定:保险公司虽可先行向甲方赔付损失,但后续有权向肇事全责方即乙方追偿,最终赔偿责任仍由乙方承担。

法官情理相融耐心疏导,积极促成双方沟通协商、互谅互让。在明晰法律权责、厘清利害关系后,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,一场民事纠纷得以平稳妥善化解,既省去繁琐诉讼流程,又有效减轻群众诉累,真正做到案结事了、人和事顺。

小事不出基层,矛盾就地化解。该案的妥善调处,是黄州区法院坚守司法初心、深耕枫桥式法庭建设、健全多元解纷体系的生动缩影。今后,黄州区法院将始终传承弘扬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,锚定基层治理现代化目标,坚持能动司法、柔性司法,用心化解民生琐事、用情调和邻里矛盾,把司法服务延伸到基层最前沿,以司法担当筑牢平安建设根基,用多元解纷温情绘就基层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幸福底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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